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20),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填写审核意见后,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表21)。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