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1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填写《陈述申辩笔录》(附表19),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等,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