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五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五节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五节 辅助区 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