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