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节 仓储区 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节 仓储区 第六十一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