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