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原则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