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

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

对应的产品处方编号(如有);

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

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

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