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适当的贮运条件。

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