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
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适当的贮运条件。
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
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