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予处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