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被引用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