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