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