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项目: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委托生产合同;

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3批产品检验报告书。委托生产生物制品的,其3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所需要的申请材料项目:

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