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经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监督抽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根据检查评定结果可以作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药品GMP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