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年检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