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