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药品GMP认证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30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