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