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负责年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完整年检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年检资料的审查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年检情况应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并作为届时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