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