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验收完整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中有关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卫生等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