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