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