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