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