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