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