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