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第二节 药品再注册 第八十二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第二节 药品再注册 第八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 第二节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