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的进度和结论等信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或者注册申请受理场所公开下列信息:

药品注册申请事项、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药品注册受理、检查、检验、审评、审批各环节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

已批准的药品目录等综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