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七十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七十条 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批准其他申请人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以按照药品注册申报与审批程序继续办理该申请,符合规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新药的生产或者进口,并对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新药一并进行监测。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