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九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设立监测期的新药从获准生产之日起2年内未组织生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批准其他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生产该新药的申请,并重新对该新药进行监测。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