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八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监督单位发现新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或者非预期的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