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七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考察处于监测期内的新药的生产工艺、质量、稳定性、疗效及不良反应等情况,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监测期责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