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新药监测期 第六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监测期。监测期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监测期内的新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改变剂型和进口。 第三节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