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三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以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