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四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四条 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抄送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