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二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药物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还需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