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一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一节 新药临床试验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