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七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七条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 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