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六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新药申请获得批准后每个品种,包括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