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章 复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十三章 复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