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章 复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十三章 复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