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药品注册检验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样品检验:3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60日。

特殊药品和疫苗类制品的样品检验:60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90日。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药品检验所进行临床试验用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前款样品检验的时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