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章 时限 第一百四十八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十二章 时限 第一百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品检验所进行注册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连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工作,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