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药品注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药品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