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审评工作时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新药临床试验:9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80日。

新药生产:150日;获准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品种:120日。

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

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40日。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时间参照前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