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由药品批准文号的持有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规定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 进口药品的再注册申请由申请人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