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 第一百二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